壹、 依據
- 一、 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 二、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三、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四、 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運作辦法
- 五、 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相關作業參考原則
- 六、 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心理評量小組專業證照分級制度實施要點。
貳、 目的
- 一、 依據多元評量及生態評量結果,綜合研判幼生特殊教育類別與需求,並提供適性安置服務。
- 二、 辦理並督導特殊教育幼生轉學、畢業之轉銜活動、計畫,以及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就讀,使幼生能獲致整合性與連續性之服務。
- 三、 培訓本縣評估人員並瞭解評估人員應具備之任務、鑑定、診斷倫理與輔導方式,以協助鑑定工作與巡迴輔導事宜,提供特殊需求幼生適切之服務,達成優質特殊教育目標。
參、 辦理單位
- 一、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 二、 承辦單位:彰化縣立泰和國小(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三、 協辦單位:彰化縣早療機構及身障機構
肆、 工作內容
- 一、 鑑定安置作業
- (一) 特殊教育鑑定:
- 學前階段(第一類)鑑定對象:疑似特殊教育身障類別幼生,或持有醫院診斷證明書、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身心障礙證明或原鑑定身份到期者及外縣市轉入幼生。
- 學前階段(第二類)鑑定對象:已鑑定為特殊教育幼生並為大班屆齡入國小之幼生,得申請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
- 學前階段(第三類)鑑定對象:已鑑定為特殊教育幼生並為大班屆齡入國小之幼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申請暫緩入學。
- 學前階段(第四類)鑑定對象:疑似特殊教育身障類別幼生,或持有醫院診斷證明書、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身心障礙證明或原鑑定身份到期者及外縣市轉入學生,得申請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 國立學校就學申請對象:欲就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幼生,得送相關申請資料由本縣鑑輔會進行資格審核作業
- (二) 撤銷特殊教育資格:
- 經本縣鑑定特教身份到期:不願接受重新鑑定,學校應列冊報府核備。
- 家長放棄幼生特殊教育身份:學校應將家長聲明書(正本)報府核備。
- (三)不同意鑑定安置程序:
- 1.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者,國小附設幼兒園應將個案提報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並瞭解原因,經確認應屬鑑定而不鑑定者,應將其列冊於各梯次提報總名冊,並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提報。
- 2.另避免影響幼生接受特殊教育之權益,個案即使未取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鑑定安置之書面文件,仍應通報。
- 二、 評估作業
- (一) 由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擔任之,負責幼小轉銜派案評估。
- (二) 召開相關會議:
- 工作協調會議:討論大班屆齡評估實施步驟、期程與實施原則。
- 派案會議:將同意轉介評估之幼生分派給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
- 收案會議:將轉介評估之幼生資料,檢視評估表撰寫內容,並繳回至特教中心學前行政組。
- 工作檢討會議:召開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幼生轉介評估相關派案工作檢討會議。
- 三、 轉銜服務
- (一) 入幼階段轉銜:
- 針對滿 2 足歲以上欲入幼兒園就讀,辦理家長與相關人員座談會等活動。
- (二) 跨階段幼小階段轉銜:
- 針對大班升小一階段,辦理國小特教服務家長與相關人員講座、特教班轉銜先修服務、小一新生入學準備班及國小家長轉銜講座等活動。
- (三) 編印轉銜資源手冊、三折頁。
- 四、 綜合業務
- (一)諮詢服務:學前身障幼生鑑定、安置就學申請等業務諮詢服務。
- (二)召開鑑定安置相關工作會議。
- (三)辦理本計畫各項工作相關業務宣導、評估人員培訓課程等研習。
伍、 重新評估
- 各公私立幼兒園及機構應於每學年末重新評估園內身心障礙幼生之特殊需求情形及安置適切性,如幼生障礙情形、優弱勢能力改變,或遇有適應不良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教師向園所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再由園所將重新鑑定安置之具體原因、相關申請表件送鑑輔會審查。
- 本府於每學年督導本縣各公私立幼兒園及機構完成安置適切性評估調查,另於每年10月督導各公私立幼兒園及機構進行幼生安置適切性評估調查,並受理評估調查後安置不適切者之重新安置申請。
陸、申復及申訴
- (一)申復: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鑑定或安置結果不同意,得於決議公文核定後30日內提出新佐證資料辦理申復,並由學校協助申請,鑑輔會應於受理申復後20日內召開會議。針對同一次鑑定或安置結果提請申復,以2次為限,申復結果仍不同意者,得向本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提請申訴。
- (二)申訴: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規定辦理。
柒、各項工作內容計畫辦理時程如附件。每項工作實際執行前,均另函知(或公告)本縣各公私立幼兒園及機構配合執行。
捌、項工作申請作業需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由各級學校上教育處新雲端系統「學特科」項下下載。
(網址:https://www.newboe.chc.edu.tw/)
玖、獎勵:辦理本計畫之相關單位圓滿完成各項工作後,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敘獎。
拾、經費來源: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113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申請時程及對象
第一類:新提報疑似個案/重新提報鑑定個案/放棄特教身分個案 (幼幼~大班)
辦理 時期 |
申請對象 | 線上提報區間 | 說明 |
113.08.22 | 113.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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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2次學前階段 (第一類) |
1.此次鑑定結果於本學期生效。 2.紙本資料請下載最新版本,於當次提報公文內所載之規定辦理期程送件。 3.此梯次攸關身障幼兒教育補助經費申請時程,請於規定辦理期程內送件並完成鑑定安置,逾期不候,不得異議。 |
113.10.21 | 113.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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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3次學前階段 (第一類) |
1.此次鑑定結果於決議公文寄出後生效。 2.紙本資料請下載最新版本,於當次提報公文內所載之規定辦理期程送件,逾期不候,不得異議。 |
114.02.17 | 114.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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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7次學前階段 (第一類) |
1.此次鑑定結果於本學期生效。 2.紙本資料請下載最新版本,於當次提報公文內所載之規定辦理期程送件。 3.此梯次攸關身障幼兒教育補助經費申請時程,請於規定辦理期程內送件並完成鑑定安置,逾期不候,不得異議。 |
114.05.12 | 114.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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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8次學前階段 (第一類) |
1.大班生確定個案若已於113學年度第4、5、6次提報跨階段鑑定安置者,此梯次不需再重新提報鑑定。 2.此次鑑定結果於決議公文寄出後生效。 3.紙本資料請下載最新版本,於當次提報公文內所載之規定辦理期程送件,逾期不候,不得異議。 |
第二類:學前屆齡幼兒跨階段鑑定及安置(大班生)
辦理 時期 |
申請對象 | 線上提報區間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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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02 | 113.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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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5次學前階段 (大班生第一類) 或 113學年度第6次學前階段 (第二類) |
1.未曾申請鑑定安置或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上目前沒有資料之大班生,請提報113學年度第5次學前階段(大班生第一類)。 2.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上,為[確定個案]之大班生務必提出申請,包含國小欲放棄特殊教育服務者,並請提報113學年度第6次學前階段(第二類)。 3.此次鑑定結果無論是否放棄特教身分、班型,皆指「入國小」後之特教身分與班型。 4.紙本資料請下載最新版本,並對照公文規定選擇正確表格填寫,於當次提報公文內所載之規定辦理期程送件,逾期不候,不得異議。 |
辦理 時期 |
申請對象 | 線上提報區間 | 說明 |
113.12.02 | 113.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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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4次學前階段 (第三類) |
1.欲申請暫緩入學者,請家長填妥表3暫緩入學期間輔導計畫,學校協助填寫。 2.紙本資料請下載最新版本,並對照公文規定選擇正確表格填寫,於當次提報公文內所載之規定辦理期程送件,逾期不候,不得異議。 |
辦理 時期 |
申請對象 | 線上提報區間 | 備註 |
114.01.02 | 114.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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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1次學前階段 (第四類) |
1.本縣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乃指包含「國小附設幼兒園、鄉鎮市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2.紙本資料請下載最新版本,並對照公文規定選擇正確表格填寫,於當次提報公文內所載之規定辦理期程送件,逾期不候,不得異議。 3.安置之幼兒園務必依公文規定區間至特通網進行線上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