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
學前特殊教育巡迴輔導實施要點

壹、 依據:

彰化縣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

 

貳、 目的:

為安置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幼兒園之特殊教育幼兒及其家長、教保服務人員,提供相關特殊教育服務,由本縣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教 師,透過直接與間接輔導機制,協助幼兒園提供適當特殊教育服務及措施,同時提供相關輔導策略與方法之諮詢,並進行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宣導,以確保特殊教育幼兒接受適性教育的權益與品質。

 

參、 服務對象: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 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特殊教育需求幼兒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後,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為 確認個案,且申請巡迴輔導者。

 

肆、 巡迴輔導申請方式:

由公私立幼兒園依公文(或公告)於申請區間內,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依教師責任區域分區輔導制,完成派案程序。

 

伍、 學前巡迴輔導服務內容:

 

陸、 授課時數:

巡迴輔導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殊教 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規定辦理。巡迴輔導教師之排課時間應由 巡迴輔導教師及服務學校共同協商、討論,並以教師專業及學生權益為優先考量,如遇排課時間衝突,則提供專業諮詢等其他服務方式。

 

柒、 巡迴輔導結案標準:

 

捌、 本原則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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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電話:(04)7273173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泰和路二段145巷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