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 一、 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 二、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三、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四、 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運作辦法
- 五、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相關作業參考原則
貳、 目的
- 一、 依據標準化測驗、多元評量結果,綜合研判學生特殊教育類別與需求,並提供適性安置服務。
- 二、 辦理並督導特教學生各年段轉學、升級、畢業之轉銜活動、計畫,以及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就讀,使學生能獲致整合性與連續性之服務。
- 三、 培訓本縣心評人員並瞭解心評人員應具備之任務、鑑定、診斷倫理與輔導方式,以 協助鑑定工作與巡迴輔導事宜,提供特殊需求學生適切之服務,達成優質特殊教育目標。
參、 辦理單位
- 一、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 二、 承辦單位:彰化縣立泰和國小(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三、 協辦單位:彰化縣各公私立幼兒園、彰化縣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
肆、 工作內容
- 一、 鑑定安置作業
- (一) 特殊教育鑑定:
- 學前階段(第一類組)鑑定對象:疑似特殊教育身障類別學生,持醫院診斷證明、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身心障礙證明或原鑑定身份到期者及外縣市轉入學生。
- 學前階段(第二類組)鑑定對象:已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並為大班屆齡入國小之學生,得申請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
- 學前階段(第三類組)鑑定對象:已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並為大班屆齡入國小之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申請暫緩入學。
- 學前階段(第四類組)鑑定對象:疑似特殊教育身障類別學生,持醫院診斷證明、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身心障礙證明或原鑑定身份到期者及外縣市轉入學生,得申請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 國立學校就學申請對象:欲就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得送相關申請資料由本縣鑑輔會進行資格審核作業。
- (二) 註銷特殊教育資格:
- 經本縣鑑定特教身份到期:不願接受重新鑑定,學校應列冊報府核備。
- 家長放棄學生特殊教育身份:學校應將家長聲明書(影)報府核備。
- 二、 心理評量作業
- (一) 由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擔任之,負責幼小轉銜派案評估。
- (二) 召開相關會議:
- 工作協調會議:討論大班屆齡評估實施步驟、期程與實施原則。
- 派案會議:將同意轉介評估之學生分派給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
- 收案會議:將轉介評估之學生資料,檢視評估表撰寫內容,並繳回至特教中心學前行政組。
- 工作檢討會議:召開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介評估相關派案工作檢討會議。
- 三、 轉銜服務
- (一) 入幼階段轉銜:
- 針對滿 2 足歲以上欲入幼兒園就讀,辦理家長與相關人員座談會等活動。
- (二) 跨階段幼小階段轉銜:
- 針對大班升小一階段,辦理國小特教服務家長與相關人員講座、特教班轉銜先修服務、小一新生入學準備班及國小家長轉銜講座等活動。
- (三) 編印轉銜資源手冊、三折頁。
- 四、 綜合業務
- (一)諮詢服務:學前身障學生鑑定、安置就學申請等業務諮詢服務。
- (二)召開鑑定安置相關工作會議。
- (三)辦理本計畫各項工作相關業務宣導、心理評量培訓課程等研習。
伍、 重新評估
- 依「特殊教育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請學校端將是類學生列冊於各梯次提報總名冊,並持續提供學習扶助及輔導資源,必要時再提出鑑定安置申請。
陸、 申復及申訴
- (一)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對鑑定或安置結果不同意,得於決議公文核定後三十日內提出新佐證資料辦理申復,並由學校協助申請,鑑輔會應於受理申復後二十日內召開會議。針對同一次鑑定或安置結果提請申復,以二次為限,申復結果仍不同意者,得向本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提請申訴。
- (二)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柒、各項工作內容計畫辦理時程如附件。每項工作實際執行前,均另函知(或公告)本縣各公私立幼兒園及機構配合執行。
捌、項工作申請作業需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由各級學校上教育處新雲端系統「學特科」項下下載。(網址:https://www.newboe.chc.edu.tw/)
玖、獎勵:辦理本計畫之相關單位圓滿完成各項工作後,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敘獎。
拾、經費來源: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壹、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12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申請時程及對象
第一類:新提報疑似個案/重新提報鑑定個案鑑定及安置
辦理 時期 |
申請對象 | 線上提報區間 | 說明 |
112.08.21 | 112.09.01 |
於本縣就學之幼兒,持有效期限內之下列證明者(有均檢附,否則至少一樣),未曾申請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者: 一、身心障礙證明。 二、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有效日期至112.9.30後仍有效者)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112.7.1之後開立為有效)。 三、持有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或醫院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相關證明(112.7.1之後開立為有效;視覺障礙請檢附視覺功能評估表、聽覺障礙須檢附聽力圖)。 |
112學年度第2次學前階段 (第一類) |
1.此次鑑定結果於本學期生效。 2.紙本資料請下載最新版本,於當次提報公文內所載之規定日期時間送件。 3.此梯次攸關身障經費補助申請時程,請於規定時間送件並完成鑑定安置,逾期不候,不得異議。 |
112.10.23 | 112.11.02 |
一、於本縣就學之幼兒,持有效期限內之下列證明者(有均檢附,否則至少一樣),未曾申請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者: (一)身心障礙證明。 (二)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有效日期至112.11.30後仍有效者)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112.9.1之後開立為有效)。 (三)持有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或醫院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相關證明(112.9.1之後開立為有效;視覺障礙請檢附視覺功能評估表、聽覺障礙請檢附聽力圖)。 二、鑑輔適用有效日期為2024.01.31前之特教服務學生,請重新提報於此次鑑定安置。 |
112學年度第3次學前階段 (第一類) |
1.此次鑑定結果於決議公文寄出後生效。 2.紙本資料請下載最新版本,於當次提報公文內所載之規定日期時間送件。 |
113.02.19 | 113.02.29 |
於本縣就學之幼兒,持有效期限內之下列證明者(有均檢附,否則至少一樣),未曾申請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者: 一、身心障礙證明。 二、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有效日期至113.3.31後仍有效者)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113.1.1之後開立為有效)。 三、持有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或醫院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相關證明(113.1.1之後開立為有效;視覺障礙請檢附視覺功能評估表、聽覺障礙請檢附聽力圖)。 |
112學年度第7次學前階段 (第一類) |
1.此次鑑定結果於本學期生效。 2.紙本資料請下載最新版本,於當次提報公文內所載之規定日期時間送件。 3.此梯次攸關身障經費補助申請時程,請於規定時間送件並完成鑑定安置,逾期不候,不得異議。 |
113.05.13 | 113.05.23 |
一、於本縣就學之幼兒,持有效期限內之下列證明者(有均檢附,否則至少一樣),未曾申請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者: (一)身心障礙證明。 (二)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有效日期至113.6.30後仍有效者)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113.3.1之後開立為有效)。 (三)持有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或醫院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相關證明(113.3.1之後開立為有效;視覺障礙請檢附視覺功能評估表、聽覺障礙請檢附聽力圖)。 二、鑑輔適用有效日期為2024.7.31前之特教服務學生,請重新提報於此次鑑定安置。 |
112學年度第8次學前階段 (第一類) |
1.大班生若已於112學年度第5、6次已提報跨階段鑑定安置,此次不需提出。 2.此次鑑定結果於決議公文寄出後生效。 3.紙本資料請下載最新版本,於當次提報公文內所載之規定日期時間送件。 |
第二類:學前屆齡幼兒跨階段鑑定及安置(大班生)
辦理 時期 |
申請對象 | 線上提報區間 | 說明 |
---|---|---|---|
112.12.01 | 112.12.13 |
設籍本縣學前大班屆齡學生,且持有效期限內之下列證明者皆可提出: 一、身心障礙證明。 二、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有效日期至113.1.31後仍有效者,若報告書有效日期至113年2月-3月有效者,請盡速於取得新報告書後補件,避免影響入國小之特殊教育身分與服務)。 三、112.10.1之後由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可先送件,但仍需在113.3.10前補綜合報告書,否則無法核予入國小之特殊教育身分與服務。 四、持有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或醫院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相關證明(112.10.1之後開立為有效;視覺障礙請檢附視覺功能評估表、聽覺障礙請檢附聽力圖)。 |
112學年度第5次學前階段 (大班生第一類) 或 112學年度第6次學前階段(第二類 |
1.未曾申請鑑定安置或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上目前沒有資料之大班生,請提報112學年度第5次學前階段(大班生第一類)。 2.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上,為[確認個案]之大班生務必提出申請,包含國小欲放棄特殊教育服務者,並請提報112學年度第6次學前階段(第二類)。 3.此次鑑定結果無論是否放棄身分、特教身分、班型,皆指「入國小」後之特教身分與班型。 4.紙本資料請下載最新版本,並對照公文規定選擇正確表格填寫,於當次提報公文內所載之日期規定時間送件。 |
辦理 時期 |
申請對象 | 線上提報區間 | 說明 |
112.12.01 | 112.12.13 |
設籍本縣學前大班屆齡特殊教育學生設籍本縣學前大班屆齡特殊教育學生欲申請暫緩入學者,並持有下列相關證明: 一、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內) 二、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有效日期至113.1.31後仍有效者,若報告書有效日期至113.2月-3月有效者,請盡速於取得新報告書後補件,避免影響入國小之特殊教育身分與服務)。 三、112.10.1之後由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可先送件,但仍需在113.3.10前補綜合報告書,否則無法核予入國小之特殊教育身分與服務。 四、持有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或醫院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相關證明(112.10.1之後開立為有效;視覺障礙請檢附視覺功能評估表、聽覺障礙請檢附聽力圖)。 |
112學年度第4次學前階段 (第三類) |
1.欲申請暫緩入學者,請家長填妥表3暫緩入學計畫,學校協助填寫。 2.紙本資料請下載最新版本,並對照公文規定選擇正確表格填寫,於當次提報公文內所載之規定日期時間送件。 |
辦理 時期 |
申請對象 | 線上提報區間 | 備註 |
113.01.08 | 113.02.22 |
設籍本縣欲申請113學年度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就讀之幼兒(113年9月入學者),並持有下列相關證明: 一、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內) 二、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限內) 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近3個月內開立為有效) 四、持有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或醫院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相關證明。(近3個月內開立為有效;視覺障礙請檢附6個月內視覺功能評估表、聽覺障礙請檢附6個月內聽力圖) |
113學年度第1次學前階段(第四類) | 1.本縣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乃指包含「國小附設幼兒園、鄉鎮市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2.紙本資料請至教育處新雲端下載最新版本,由家長或幼兒園於113.02.22前送達特教資源中心(非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3.安置之幼兒園務必依公文規定區間至特通網進行線上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