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計畫(​103 年2 月25 日公布實施 )
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計畫
103 年2 月25 日公布實施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貳、目的
結合學校、巡迴輔導教師及學生家庭協助無法到校就讀之適齡身心障礙學生,給予適性的個別化教學,保障其教育機會,並依學生及其家庭整體需要提供各項教育、養護、醫療復健、社會福利等相關資源及資訊,使學生能充分發揮潛能,適性成長,以維持良好的身心健康及生活品質。

參、服務對象及申請方式
設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因生心理因素或障礙程度嚴重,無法於一般學校環境就學之學生。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學區學校或設籍學校申請鑑定安置,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提供在家教育。

肆、服務內容及權責單位
一、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組工作事項
(一)辦理全縣在家教育學生活動
(二)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議及辦理相關專業知能研習,以提升教師專業知能。
(三)統籌在家教育學生分配
二、巡迴輔導教師工作事項
(一)直接服務
1、由巡迴輔導組安排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前往輔導,巡迴輔導教師接案後先進行訪視,依規定填寫相關輔導記錄,並依需要訂定適當教學計畫,提供包含認知、知覺動作、生活自理、口語和非口語溝通、學科學習、休閒娛樂、社會適應及職業技能等領域之教育輔導。
2、提供復健諮詢及服務,協同相關專業人員以到宅或安排學生至指定地點等方式提供所需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聽語治療及心理治療等相關專業服務。
3、學生安置於家中或醫療院所:巡迴輔導教師應每週一次,每次二節課為原則,得依學生學習之需求彈性調整,並紀錄於IEP中。每次輔導後須詳實填寫「在家教育學生輔導紀錄」。
4、學生安置於教養機構,或設籍本縣而未實際居住者,或因治療而在外縣市就醫等情況無法進行直接教學:巡迴輔導教師應每月至少一次提供探訪或電話諮詢服務,並詳實填寫於「在家教育學生輔導紀錄」。
(二)間接服務
1、與設籍學校保持聯繫,評估安置環境適切,協助學生參與學校活動或返校上課。透過協助返校活動,增加與校內教職員工生互動機會,同時改善校園環境以加強融合教育之推行。
2、與家長溝通教養觀念,協助家長建立正確教養態度與教養方式,並提供其他相關教育或照護等資訊與諮詢服務,鼓勵家長參加相關特教知能研習、成長團體、參觀訪問及親子育樂活動。
3、提供相關社會、身障福利之諮詢與宣導,協助家長了解應有的福利及補助。
三、設籍學校工作事項
      (一)註冊及開學相關準備事宜
       1、於每學期註冊時為學生辦理註冊手續,依規定時程申請在家教育補助費、專業團隊服務及學生所需之相關輔具,並定期於通報網上更新學生資料。
       2、依規定於每學期召開IEP會議,邀集相關人員參與,統整學生所需之教育服務、行政協助、專業治療、相關福利等。
           3、為學生指派一名輔導教師,到宅教學輔導時間得納入該教師基本授課節數,輔導老師指派優先順序如下:
              (1)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2)曾修畢特殊教育三學分或參加特教專業知能研習54小時以上者
              (3)擔任該生導師者
              (4)對在家教育學生具關懷且熱心輔導之教師
(二)成績管理
       1、在家教育學生之評量應考量其障礙情形、學習狀況、體力及需求,於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中詳確討論其評量方式及細                   節,並明訂於計畫中確實執行。
        2、因障礙情形嚴重無法採用一般評量方式者,則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所列教                育目標,以適當評量方式執行彈性評量。
        3、每學期末彙整參與評量者送交之評量結果記錄。
      (三)學生返校相關事宜
            1、設籍學校及輔導教師應主動了解學生學習及身體情況,提供學校相關資訊與資源,當學生生理狀況許可時,得返回設籍學校參與班級課程或學校活動。           
            2、學生回到班上就讀,需提供適當輔導措施及行政協助以利學生適應,巡迴輔導教師得視需要於巡迴輔導時間到校陪同或給予建議和諮詢服務。
   (四)轉銜與畢業
            1、在家教育學生若有改變安置方式、升學、轉學、終止在家教育身分等情況,學校需召開轉銜計畫,為學生辦理轉銜相關事宜。
            2、在家教育學生復學返校前,需施予轉銜輔導措施,以利個案返校後,在最短時間內適應學校生活。
            3、在家教育學生於應屆畢業時,由設籍學校依成績評量、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及其修業時間,授予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四、輔導教師工作事項
       (一)參與學生IEP會議,與巡迴輔導教師共同擬定IEP,並提供教學及評量之相關建議。
       (二)輔導內容除依據IEP提供學習輔導,並得視學生需要提供居家生活、休閒生活、親職教育、疾病認識等輔導。
       (三)安置類型與輔導方式:
            1、學生安置於家中或醫療院所:應接受到家或到醫療院所輔導,以每週兩節課、每學期十八週為原則。若學生因身體情況或其他因素無法接受輔導,則以探視或電話訪問代替之。
            2、學生安置於教養機構:應接受每月一次之關懷探視。
       (四)每次輔導、探視或電話訪問須填寫於在家教育學生輔導紀錄表,紀錄輔導內容、學生各方面能力及現況等。
       (五)協助辦理學生轉銜、畢業、返校活動、回班就讀等相關事宜。
       (六)若發現學生有特殊異常狀況須協助時,應主動與巡迴輔導教師和學校聯絡。

伍、終止在家教育服務
一、改變安置型態:學生轉為安置在學校普通班、資源班或特教班。
二、身心障礙原因消失:身體病弱學生病癒。
    三、戶籍改至他縣市:在家教育學生因戶籍變更至外縣市者,除依一般方式辦理          轉學外,原設籍學校應辦理轉銜通報與資料移轉,並應提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及鑑輔會協助辦理相關轉銜事宜。
    四、學生因故身亡:設籍學校應立即報請本府教育處備查,並依學籍管理等相關行政 作業處理。
    五、在家教育資格消失之學生,有關其在家教育的相關福利(如:在家教育補助費)於文核後自動終止,設籍學校應於收到相關公文後,確實調整該生於特通報網之教相關安置方式,並終止其在家教育相關福利,協助歸還特殊教育中心提供之相關輔具,同時亦提供後續之相關輔導。

陸、本計畫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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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電話:(04)7273173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泰和路二段145巷1號